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1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75162633。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叶凯,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