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4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E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郑芳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