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52号原告:黄彩元,男,汉族,住福建省上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娟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国,男,被告的配偶。
原告黄彩元与被告莫娟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灯(3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彩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彩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