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金路**附**,注册号500107614244937。
经营者:谭修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