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29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燕,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李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马利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春燕赔偿马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马利公司系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人,并享有维权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百年的国货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李春燕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维纳斯画材”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春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商标于1994年6月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类的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国画色、丙烯画颜料、纺织纤维颜料。
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人。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马利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涉案商标以排他使用许可方式授权马利公司免费使用,还授权马利公司实施维护相关商标权益的行为,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2019年5月29日,马利公司的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中以10元的价格购得1件品名为“马利水粉颜料套装100ml瓶装初学者学生马力玛丽牌12色24色36水粉”的水粉画颜料6瓶(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经当庭查看,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瓶身贴纸上的生产日期系打印;
而马利公司生产的商品瓶身贴纸上的生产日期系钢印喷墨。
马利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载明,马利公司生产的产品马头商标清晰,图案有一定的规律性,防伪码系喷印,经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马利公司对上述鉴定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操作日志、情况说明等,李春燕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1月6日被平台禁售。
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
截至被禁售之日,该商品ID项下实际成交销售66,462件,销售金额166,529.08元。
另查明,马利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马利公司提供的商标局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9)沪长证经字第149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鉴定证明、公证费发票、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操作日志、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马利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权人,且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经马利公司鉴别系假冒产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李春燕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中,马利公司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被禁售,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马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李春燕的违法所得,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李春燕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金额由本院酌定。
李春燕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明确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如商家不接受应在公示期间申请退店,如未申请退店,视为商家接受变更事项。
此后寻梦公司在平台公示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对“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而李春燕在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根据先前的约定,视为李春燕接受变更事项。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李春燕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邮局退回,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由李春燕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李春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二、驳回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李春燕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