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98号 原告:盛英剑,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任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67874634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英剑诉被告杭州任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盛英剑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英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英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盛英剑负担。
原告盛英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