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7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奈仕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2区******、P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64738W。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代理人:林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奈仕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