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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富成小百货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4018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富成小百货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富成小百货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401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富成小百货,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兰二村一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BNN82E。

经营者:彭及防。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富成小百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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