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097号原告:孙成文,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林维练,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孙成文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林维练为本案被告。
原告孙成文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孙成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成文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