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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执1032号
案件名称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瑞露,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石榴岗路**生物工程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玉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4,480.00元,其中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扣划了3万元已经实际交付,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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