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103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泽国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云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浩,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来,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青岛中泽国货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