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15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房飞飞道口烧鸡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相州路交叉口西南角。
经营者:周立新。
被告:周立新。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房飞飞道口烧鸡店、周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