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167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桂梅,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吉,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臧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88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