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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臧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0167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臧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臧桂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167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桂梅,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吉,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臧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88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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