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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鸿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92刑初90号
案件名称胡鸿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鸿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吉0192刑初90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鸿斌,吉林省长春市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经营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永伶、检察官助理刘佳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鸿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胡鸿斌系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汽贸城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的实际经营人,在未经“北京现代”、“起亚”品牌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北京现代”、“起亚”品牌汽车配件。

经核实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为人民币8.3803万元;

另从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查获假冒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起亚自动株式会社、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汽车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5.14785万元。

被告人胡鸿斌于2020年4月20日,在长春市××区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鸿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鸿斌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鸿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鸿斌系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经营者。

2017年至2020年4月,胡某未经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授权许可,销售假冒现代、起亚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部件,现已核实的销售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3803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公安机关另从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查获大量未及售出的假冒现代、起亚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部件,价值合计51478.50元。

2020年4月20日,民警在××区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将被告人胡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书、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零部件库存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授权书、报案材料、众捷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账单明细、销售账汇总表、销售账明细、进货账明细;

证人李某1、孙某、郭某、高某、石某、杨某、李某2、曹某、刘某、张某、吴某、王某、闫某、黄龙、李洪军、胡玉坤、赵宇、于柏超、王雨、刘洋证言;

被告人胡鸿斌供述;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

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鸿斌为非法获利,购进假冒现代、起亚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出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胡鸿斌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交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胡鸿斌犯罪所得赃款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鸿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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