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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民初43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43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都路****楼136。

经营者:水祥。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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