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6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TCL三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殿忠家电门市,住,住所地新沂市美的”)。
经营者:王殿忠。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殿忠家电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