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78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小瑶,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佳 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