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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青之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403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青之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宿迁青之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03号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宿迁青之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梦溪小区********法定代表人:戴东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青之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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