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64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人人乐超市,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济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MA37C83L0H。
负责人:李水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人人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