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250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仓仑镇登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双琳门窗经营部,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雷锋机电建材市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93600052954。
经营者:贺东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双琳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