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943号 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史玉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远,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林,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峰,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11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