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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1943号
案件名称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943号 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史玉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远,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林,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峰,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11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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