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12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沭阳鑫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孙巷**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鑫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