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发光,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孙发光因与被上诉人曹连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发光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发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