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3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先明日用百货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商业批发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06M11XH。
经营者:王金英。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先明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