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97号原告:王本淼,男,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崴,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
法定代表人:王**刚。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与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淼、王海崴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本淼、王海崴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