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6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益网购生活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三贤文化公园望江楼**1(F)**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50R3K96。
经营者:刘俊铭。
被告: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第二粮库有限公司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3085735938。
法定代表人:孙俊健。
被告:黑龙江省绿农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致富乡致富村乡政府所在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308577332G。
法定代表人:李旺。
原告福州米厂因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益网易购生活超市、被告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绿农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