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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资阳市雁江区益网购生活超市、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20知民初6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资阳市雁江区益网购生活超市、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资阳市雁江区益网购生活超市;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绿农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6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益网购生活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三贤文化公园望江楼**1(F)**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50R3K96。

经营者:刘俊铭。

被告: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第二粮库有限公司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3085735938。

法定代表人:孙俊健。

被告:黑龙江省绿农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致富乡致富村乡政府所在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308577332G。

法定代表人:李旺。

原告福州米厂因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益网易购生活超市、被告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绿农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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