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生态产业园银兴路。
法定代表人:骆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厂房**。
法定代表人:陶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善兵,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善兵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善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善兵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均减半收取500元,均由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