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0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吕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惠万家便利店。
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后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经营者:杨胜明。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惠万家便利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陈 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