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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332号
案件名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332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山东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中新浐灞半岛**********。

负责人:薛小锦,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公司)与被告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以下简称:德翔喜报大药房三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9074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中国阿胶之乡”——东阿镇,是第190743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过几代人不断地努力,原告已经成为阿胶业界唯一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其传统的熬胶技艺也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福牌阿胶以其过硬的品质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先后被商务部、济南市商务局、国家工商总局、山东工商局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济南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阿胶核桃糕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中,被告德翔喜报大药房三分店于2020年8月28日注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福牌公司起诉的被告德翔喜报大药房三分店已经注销,无法达到上述法律中“明确的被告”的要求,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福牌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福牌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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