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332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山东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中新浐灞半岛**********。
负责人:薛小锦,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公司)与被告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喜报大药房第三分店(以下简称:德翔喜报大药房三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9074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中国阿胶之乡”——东阿镇,是第190743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过几代人不断地努力,原告已经成为阿胶业界唯一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其传统的熬胶技艺也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福牌阿胶以其过硬的品质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先后被商务部、济南市商务局、国家工商总局、山东工商局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济南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阿胶核桃糕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中,被告德翔喜报大药房三分店于2020年8月28日注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福牌公司起诉的被告德翔喜报大药房三分店已经注销,无法达到上述法律中“明确的被告”的要求,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福牌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福牌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