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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980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9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岭头社区*****、62号。

注册号:441********2066。

经营者:李秀英,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成功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至上述期限届满后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逾期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东莞市桥头捷丰日用品店逾期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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