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艺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艺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