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41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森福电器销售中心,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K7H。
经营者:毕立训。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森福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