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荣某某、石某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3刑初256号
案件名称荣某某、石某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普通程序)(2020)鲁028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岛安科特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住平度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1,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岛梵思韦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住平度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被逮捕,2020年6月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贤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2,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职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宁阳县,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仲家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20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德喜、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职工,住平度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平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战勇,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职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平邑县,住平度市幸福人家小区7号楼1单元603户。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强,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二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美国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LB”)的诉讼代理人乔腾飞、被害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人荣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崇斌,石某某1及其辩护人徐贤娟、石某某2及其辩护人何德喜和李文江、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战勇、史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遇不可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7月30日中止审理,同年10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以来,被告人荣某某与石某某1夫妇以张某的身份,注册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在未获得adidas、NIKE、BURBERRY、THENORTHFACE、CHANEL、PUMA、CalvinKlein、GUCCI、Champion、MLB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和孙某1、刘某、盛某、张某、孙某2(以上五人另案处理),通过实体店和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尚某说”、“森格拉风尚服饰商城”两个微信平台销售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56842元。

2019年9月30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平度市登州路87号一仓库和平度市上城府邸小区外门头房二楼仓库内,查获荣某某夫妇存放的adidas、THENORTHFACE、MLB等十个品牌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一宗。

经adidas、THENORTHFACE、MLB等十个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扣押的adidas、THENORTHFACE、MLB等十个品牌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尚某说”、“森格拉风尚服饰商城”微信平台的销售价格计算和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7413298.88元。

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均系从犯。

建议判处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石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石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除被告人荣某某外,其余四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被害人美国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LB”)、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目前没有给予赔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理。

被告人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荣某某所购买烟台一家公司的MLB品牌服装是否为假冒商标的商品不明知,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2)对于现场查获物品应以犯罪未遂认定;

(3)侦查机关对莱西月湖公司立案侦查,线索应是荣某某提供的,应认定为立功;

(4)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于现场查获的物品应以犯罪未遂认定,被告人石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本案认定被告人购买的烟台一家公司的MLB品牌服装属假冒商标的产品不当,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2)被告人石某某2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部分涉案商品的来源没有查清,是否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以来,被告人荣某某与石某某1夫妇以张某的身份,注册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在未获得adidas、NIKE、BURBERRY、THENORTHFACE、CHANEL、PUMA、CalvinKlein、GUCCI、Champion、MLB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和孙某1、刘某、盛某、张某、孙某2(以上五人另案处理),通过实体店和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袁某某系微信平台的客服人员,史某某是淘宝平台的客服人员。

经统计,“尚某说”、“森格拉风尚服饰商城”两个微信平台销售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56842元。

2019年9月30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平度市登州路87号一仓库和平度市上城府邸小区外门头房二楼仓库内,查获荣某某夫妇存放的adidas、THENORTHFACE、MLB等十个品牌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一宗。

经adidas、THENORTHFACE、MLB等十个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扣押的adidas、THENORTHFACE、MLB等十个品牌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尚某说”、“森格拉风尚服饰商城”微信平台的销售价格计算和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7413298.88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史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荣某某退交违法所得20000元,石某某1退交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0月6日平度市公安局从荣某某处扣押阿迪达斯长裤337条、袜子1253双、椰子350鞋21双;

耐克运动套装107套、运动鞋203双、袜子3044双、儿童运动裤1382条;

Burberry(巴某)长袖T恤431件、儿童连衣裙104件、成人围巾463条;

北面长裤327条、冲锋衣2113件、羽绒服1674件、短裤381件、防晒服604件;

香奈儿围巾95条、帽子962顶;

彪马袜子2120双、童装套装114套、长裤118条;

CK女包17个、长裤52条、短袖71件;

CK短袖71件;

GUCCI(古奇)围巾139条;

冠军背包13个、冠军短袖1109件、长袖卫衣126件、套装22套;

MLB上衣11227件、裤子8019件、短裤3743件、防晒服758件、T恤2150件、粉色上衣2253件、上衣951件。

(4)扣押物品价值表、扣押物品照片及数量、价钱明细,证实扣押物品的数量、价值等:阿迪达斯长裤337条,售价115元,价值38755元;

阿迪达斯袜子1253双,售价13元,价值16289元;

阿迪达斯椰子350鞋21双,耐克袜子3044双,售价3.57元,价值10867.08元;

耐克儿童运动裤1382条,售价39.9元,价值55141.8元;

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巴某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长袖T恤125件,售价379元,价值47375元;

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巴某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儿童连衣裙104件,售价219元,价值22776元;

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巴某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成人围巾463条,售价295元,价值136585元;

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巴某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404400J)长袖T恤167件,售价136元,价值22712元;

北面长裤327件,售价207元,价值67689元;

北面冲锋衣525件,售价175元,价值91875元;

北面羽绒服1674件,售价498元,价值833652元;

北面冲锋衣1588件,售价238元,价值377944元;

北面防晒服604件,售价235元,价值141940元;

香奈儿围巾95条,售价195元,价值18525元;

香奈儿帽子962顶,售价264元,价值253968元;

CK女包17个,售价140元,价值2380元;

CK短袖71件,售价107元,价值7597元;

GUCCI围巾139条,售价236元,价值32804元;

冠军背包13个,售价107元,价值1391元;

冠军(C3-F362)短袖283件,售价69元,价值19527元;

冠军(C3-H374)短袖330件,售价55元,价值18150元;

冠军(NY91JK43401L)短袖496件,售价55元,价值27280元;

MLB(71HDR2941)上衣1272件,售价399元,价值507528元;

MLB(31HDCK811-2)2234件,售价140元,价值312760元;

MLB(31MTT1911-2)1719件,售价135元,价值232065元;

MLB(71TP41761-1)裤子1021件,售价221元,价值225641元;

MLB(71PT71961)裤子932件,售价107元,价值99724元;

MLB(31MTN6761-1)上衣4210件,售价192元,价值808320元;

MLB(71PTN6761-1)裤子4390件,售价92元,价值403880元;

MLB(31TR41761-1)上衣5831件,售价158元,价值921298元;

MLB(71SK01911-2)短裙1883件,售价65元,价值122395元;

MLB(31JPS1831-3)防晒服758件,售价192元,价值145536元;

MLB(71SPS6831-2)短裤1860条,售价59元,价值109740元;

MLB(71MTC3911-2)粉色上衣2253件,售价155元,价值349215元;

MLB(71SK02911-2)短裙2020件,售价85元,价值171700元;

MLB(710PB1941)上衣951件,售价399元,价值379449元(以上服饰总价值7034473.88元)。

阿迪达斯椰子350鞋21双、耐克运动套装107套、耐克(AT6174-001)鞋54双、耐克(AT6174-002)鞋50双、耐克(843725400)鞋99双、北面短裤381件、彪马袜子2120双、彪马儿童套装114套、彪马长裤118条、CK长裤52条、冠军长袖卫衣126件、冠军套装(背心+裤子)22套、MLB(71MTB2941)上衣1612件、MLB(71CG43961)裤子1676件、MLB(71TSN2931-2)T恤2150件(以上十五件服饰价值不详)。

(5)销售价值表、办案说明,证实森格拉服饰商城、尚某说商城已售出的ADIDAS、Burberry、TheNorthface、香奈儿、CK、GUCCI、冠军、MLB等品牌的服装总价值为256842元。

(6)营业执照、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零售。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青岛梵思韦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某某1;

青岛安科特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荣某某。

(7)前科查询及在逃查询,证实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8)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卢壮出具书面证明,称服装生产行业中所提到的尾单亦称原单,有以下几种类型。

品牌方会向授权加工厂供应面辅料、服装版型样式(常说的“客供”)。

授权加工厂利用品牌方提供的“多余面辅料/计划报废的物资”偷偷加工而成的成衣;

授权加工厂按品牌方订单生产,超出订单数量生产的部分;

经品牌方检验不合格被退回的瑕疵品(亦称“B货”);

或因成品与国外品牌方要求不一致(如颜色数量的差异),而被拒收的出口转内销的货品。

跟单,指的是授权加工厂与其他制造商利用原版多余面料,搭配国内辅料(如扣子、拉链、五金LOGO、皮料、衬里等),采用和正品一样的版型做出原来的款式。

服装款式指的是服装式样,一般由结构(服装外形框架)、流行元素(衣服的图案、颜色、搭配等)及质地(服装面料)三方面构成。

服装型号是为了辨识不同款式的服装而使用的一串由英文和数字组成的代码。

正常情况下,委托企业生产注册商标的服装,应与代工厂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下发生产订单告知要求,给与授权书文件。

原件由品牌方采购并供应。

剩余的原料及超出订单数量生产的服装,应按品牌方要求处理,例如向品牌方报备和返还原料;

通过剪标、去标等方式,由代工厂负责销毁成品服装和原料。

(9)平度市司法局对石某某1、袁某某、史某某,委托泰安市宁阳县司法局对石某某2做社会调查,平度市司法局和宁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结果为:石某某1、袁某某、史某某、石某某2对社区无重大恶劣影响,均适宜社区矫正。

(10)本院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退交赃款情况。

(二)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受香奈儿公司的委托,发现荣某某所经营的平度美邦服饰商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向平度市公安局报警的事实。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自己主要负责在“森格拉风尚服饰”微信公众号上卖衣服,卖的商品是高仿的品牌,没有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价格比正常价格便宜很多;

并证实史某某、袁某某也是公司客服,史某某负责在微信上卖衣服,袁某某负责在“二环路商城”、“粉心宝商城”网站上卖衣服。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该证实由石某某1从正品网站购买了商品后,送到工厂去生产冒牌的,然后由史某某在微博上发布新品的消息并负责订货,自己与史某某负责淘宝店(“青岛网店2号仓库”)的卖货订货服务,孙某1、袁某某负责批发订单的处理。

因为卖的商品的品牌都是假冒的,没有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害怕被举报,荣某某就让其把商标上打上马赛克。

(4)证人张某、孙某2、盛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在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在仓库接货、发货、整理衣服等。

(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证实自2017年夏天开始,与妻子石某某1、外甥石某某2从一些客户手里收购一些假冒品牌的商品,并雇用袁某某、史某某等人利用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所销售的商品没有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2)被告人石某某1的供述,证实其与荣某某注册成立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货物并对外销售的事实,该证实其与荣某某负责公司平时的管理和经营,石某某2负责进货、收付货款、定价,史某某、袁某某、孙某1、刘某负责在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上销售,张某、盛某、孙某2负责管理仓库;

所销售这些品牌的货物,没有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是假冒的。

(3)被告人石某某2的供述,证实其在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工作期间。

与荣某某、石某某1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货物并对外销售的事实,该证实自己和荣某某、石某某1负责进货,史某某、孙某1、袁某某、刘某等人负责在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上销售,张某、盛某、孙某2等人负责管理仓库。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该于2015年9月1开始到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上班,受石某某1安排主要负责微信批发平台的运营和打单工作。

并证实史某某主要负责淘宝运营及微博运营、货品上新(上新产品)、品质等工作;

孙某1负责接单、批发微信的处理、微店的上新、客户处理等;

刘某负责淘宝客服、客户咨询、退换货、下单等;

盛某、张某、孙某2等人负责仓库管理;

石某某2负责货源、接单、下单;

李**负责物资供应和代开发票。

我们销售的这些产品没有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5)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该证实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的时间,公司是荣某某跟石某某1的,他两个负责管理,石某某2负责卖货、收货,我跟孙某1、亚飞、袁某某、王某是客服,主要是在淘宝上负责回复客户,盛某、张某、孙某3在仓库负责收货、发货。

我们在淘宝上卖过一些品牌衣服,卖之前上传图片的时候,因为没有授权,就是仿冒品,石某某1就让我们把这些货物的品牌上打上马赛克,然后挂到淘宝上,这些品牌商品有阿迪达斯、耐克、巴某等名牌,这些货物都是几十块钱,我们给客户说也不是正品。

因为价格便宜,客户都知道我们卖的不是正品、都是仿的。

我记不住自己卖过多少不是正品的产品,量不多。

庭审中,史某某对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认为是犯罪;

后提交认罪悔过书,认为自己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查,确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意见等(1)TNF、THENORTHFACE商标由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

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9月30日在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在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二楼仓库查扣的北面长裤、冲锋衣、羽绒服、短裤、冲锋衣、防晒服,消费者于2019年9月28日在微信公众号“尚某说”网店处购买的北面外套,均系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2)阿迪达斯商标由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授权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在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2号楼仓库和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仓库(当事人:荣某某、石某某1)查获的阿迪达斯牌长裤、袜子、鞋子都不是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3)NIKE商标由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在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2号楼仓库和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仓库(当事人:荣某某、石某某1)查获的耐克牌运动套装、运动鞋、袜子、运动裤,消费者于2019年9月28日在微信公众号“尚某说”网店处购买的耐克卫衣,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4)CHANEL商标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在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内查获的带有“CHANEL”商标的帽子、围巾,经鉴定不是CHANEL生产的,是假冒CHANEL商标的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5)CK、CalvinKlein商标由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委托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9月30日在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仓库和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2楼仓库查扣的CK背包、CK长裤、CK短袖均系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6)MLB商标由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授权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9月30日在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仓库和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2楼仓库查扣的MLB上衣、裤子、短裙、防晒服、T恤、短裤均非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授权生产的商品,属假冒商品,侵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7)BURBERRYLIMITED商标由博柏利有限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博柏利有限公司授权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10月6日对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上城府第小区二楼的青岛美邦服饰商城查扣的博柏利长袖T恤、儿童连衣裙、成人围巾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博柏利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8)GUCCI商标由古某股份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古某股份公司授权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9月30日在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上城府第小区二楼查获的GUCCI围巾系侵犯古某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9)PUMA商标由欧洲彪马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欧洲彪马公司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彪马欧洲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9月30日在青岛市平度市登州路67-11号2楼仓库和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仓库出查获的标有PUMA商标的袜子、童装套装和长裤,经抽样鉴定,确认是假冒彪马欧洲公司商标或侵犯彪马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10)Champion商标由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在有效期内,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处理在中国境内可能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平度市公安局2019年10月6日在平度市美邦服饰商城位于山东青岛平度市登州路67号-11二楼仓库及山东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8-1号1楼仓库处,查获带有“Champion”注册商标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及被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市场建议零售价、市场平均批发价。

(11)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青平度价认定[2020]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荣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及的15种型号服装的总价值为37882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受刑罚处罚。

其中尚未销售的部分商品,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被告人石某某1、石某某2、袁某某、史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如有证据可通过其它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辩护人认为涉及烟台一家公司销售给被告人的MLB品牌服装并非假冒商标的商品,该辩护意见被MLB品牌服装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所否定,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称荣某某提供了莱西月湖公司犯罪线索,应属立功表现,经查,莱西月湖公司是向被告人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的上家单位,被告人提供该线索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事实范围,不属于立功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部分涉案商品的来源没有查清,是否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疑的辩护意见被MLB品牌服装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所否定,不能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石某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石某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阿迪达斯长裤337条、袜子1253双、椰子350鞋21双;

耐克运动套装107套、运动鞋203双、袜子3044双、儿童运动裤1382条;

Burberry(巴宝莉)长袖T恤431件、儿童连衣裙104件、成人围巾463条;

北面长裤327条、冲锋衣2113件、羽绒服1674件、短裤381件、防晒服604件;

香奈儿围巾95条、帽子962顶;

彪马袜子2120双、童装套装114套、长裤118条;

CK女包17个、长裤52条、短袖71件;

CK短袖71件;

GUCCI(古奇)围巾139条;

冠军背包13个、冠军短袖1109件、长袖卫衣126件、套装22套;

MLB上衣11227件、裤子8019件、短裤3743件、防晒服758件、T恤2150件、粉色上衣2253件、上衣951件,依法没收,由平度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荣某某、石某某1退交赃款人民币3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朋春人民陪审员  祝珍风人民陪审员  吴连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郝向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