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31号 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裕翔杰隆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上蒲岭桥西鹤林家居建材广场**楼143店面。
法定代表人:蓝培坤。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福州裕翔杰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严永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