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87号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钱江丽坊****。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老板凳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四段**附**。
经营者:吴昌杰。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老板凳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邑县老板凳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