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4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南街** 经营者:马姗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