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本色照相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4LUNXJ,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口村罗凤中路**。
经营者:胡小芬,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3644G,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瑞安市本色照相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瑞安市本色照相馆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瑞安市本色照相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本色照相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