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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钱培书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辖309号
案件名称上海惠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钱培书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惠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钱培书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309号原告:上海惠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缪根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钱培书,男,194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惠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与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基公司)、钱培书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惠丰公司诉称,其依法获得注册号分别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三项“力丰”注册商标所有权;

2010年9月13日,原告依法获得注册号分别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三项“力丰”注册商标所有权。

该六项“力丰”注册商标标识主要是“力丰”文字以及“力丰LF”文字与声母组合,分别属于商标第19类、第37类和第42类,涵盖地板、胶合板、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装潢和木材、半成品木材、成品木材等保护领域。

“力丰”系列注册商标曾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

缪根岳与被告钱培书均系原告股东,其中缪根岳持有80%股份,钱培书持有20%股份。

被告钱培书与被告磐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霞萍系父女关系。

由于被告钱培书窃取并掌控了原告所有的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前述六本商标注册证等)。

原告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申请补换证照,被告钱培书声称该证照由其保管,并向该局出具原告营业执照正副本,但其拒不返还给原告。

2013年5月,原告向被告钱培书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法院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钱培书返还原告营业执照正副本,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3年初,原告发现上海部分出租车载有“力丰”商标广告,遂向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涉案“力丰”六项注册商标全部转移至被告磐基公司名下。

原告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不当手段,非法将原告拥有的“力丰”六项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磐基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确认被告磐基公司和钱培书非法转让原告拥有的涉案商标(注册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的行为,系未生效的民事行为;

二、确认原告系前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8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时间早于本案受理时间。

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包含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注册商标权权属的确定,本案所涉争议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适用知识产权案件专属集中管辖,不宜适用破产法院专属管辖之规定。

据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指定管辖。

本案系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不属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专属管辖案件。

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磐基公司的破产申请,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其次,本案的争议系注册商标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和注册商标权权属的确定,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人意思表示的认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虽非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但由其审理本案并无专业知识的不便。

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同年10月15日经移送受理本案,考虑到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便利性和法院管辖案件的恒定性,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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