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华,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系湖南省株洲市南大门市场二区二楼125号的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并于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