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11号 原告:陈宇,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李燕,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李远富,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序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欧尚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甲城****。
经营者:李远双,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陈宇与被告李燕、李远富、武侯区欧尚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燕、李远富、武侯区欧尚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