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36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A51XG1QXT。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聿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A8N。
法定代表人:毛某1。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聿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