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28号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M62993327。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亚线,女,壮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梁亚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手机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