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28号原告:江门市高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肯塞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江门市高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肯塞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高华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门市高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