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75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传兵,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百可路**阳光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P7YN33。
经营者:欧传兵,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竑,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昌,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传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