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86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运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溪北路**恒大御景半岛**楼****/div> 法定代表人:许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运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