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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9知民初143之二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雄森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143之二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iv>法定代表人:刘兴国。

第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雄森分店,住所地湖南省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和秀峰路交汇处西南角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傅佳川。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雄森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第1006556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PaulFrank(大嘴猴)品牌的持有人,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大嘴猴的产品行销世界各地。

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原告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大嘴猴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并于2016年3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后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18、11、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10065563号、3640319号等商标。

经调查发现,本案第三人所销售的陶瓷制品上标有大嘴猴的标识及被告公司名称。

被告作为贸易商,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向全国销售,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第三人的起诉。

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益阳地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恢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请示》所作批复,指定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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