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23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亿广美惠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旧新玉大道**所在楼栋旧新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GN990B。
经营者梁明林。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6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