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格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楚王陵东侧20米iv>法定代表人:杨作森,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格森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