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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仁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84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仁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林仁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8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仁霞,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仁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林正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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