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8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仁霞,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仁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林正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