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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337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33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海纳汽配城****楼梯**/div>经营者:叶红美。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非凡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潍柴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潍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潍柴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潍柴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潍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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