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33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海纳汽配城****楼梯**/div>经营者:叶红美。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非凡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非凡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潍柴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潍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潍柴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潍柴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潍柴公司。